數位存證信函法律效力說明

(2020.07) 區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達文西個資暨高科技法律事務所

傳統存證信函與其數位化需求

依郵件處理規則第 34 條:「掛號信函交寄時,加付存證相關資費,依中華郵政公司規定方式繕寫,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,為存證信函。」寄件人使用「存證信函」服務,將紙本信件的複製本交給郵局做備份,在需要舉證時可作為證據,證明寄件人已對收件人確實進行意思表示傳達,例如通知、催告等行為,在法庭上進行事實釐清,據以形成法院心證。

然而,在數位化的今日,人們對紙本信件寄送服務的依賴已大大降低,為獲取網路世代下的各種訊息並與他人溝通,一組電子郵件地址已可說是人人皆備。在電子郵件往來過程中,亦有類似存證用途的「副本 CC 」。舉例來說,企業員工在傳送電子郵件時,會「 CC 」傳送一份郵件複製本給需要知道的第三方,如同事、長官、公司法務等,但在訴訟攻防上,使用電子郵件副本舉證時,因為記錄都在自己人手上,有時容易淪為各說各話的局面

區塊鏈作為數位世界裡的公正第三方

由上述可知,在以「存證」為目的之電子郵件流程中,還缺乏一個類似「郵局」的角色,協助保存電子郵件副本以供查閱證明。以此角度出發的 e-Attestor 數位存證信函服務平台,利用紀錄不可篡改、保留時間戳記的區塊鏈,來扮演紙本存證信函流程中「公正第三方」的角色,提供郵件雜湊值上鏈(保存副本)、區塊鏈驗證(查閱副本)的功能,同時也能以加密機制滿足用戶對郵件內容保護及隱私的需求,再整合運用線上付款機制、網路傳輸機制與信件已讀追蹤機制等成熟技術,數位存證信函服務平台已能做到傳統存證信函中的「寄件」、「傳送」、「收取回執」、「查閱副本證明」等標準流程

數位與紙本存證信函效力並無二致

民法第 95 條中規定:「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,其意思表示,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,發生效力。」這裡所說的非對話之意思表示,涵蓋書信、電子郵件等非直接表示方式,即不論是書信或電子郵件,都可以是意思表示行為的方式之一。又法務部民國 79 年 04 月 11 日法律決字第 4584 號函釋中說明:「所謂達到,係指意思表示達到相對人之支配範圍內,相對人隨時可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而言。」也就是只要訊息已送達收件人可掌控範圍內,如:信箱裡、收信匣中,不論收件人是否拆閱、已讀、回覆,意思表示皆發生效力。因此,除了法規明定應以書面通知的意思表示行為之外,當事人以電子郵件進行意思表示的效力皆與書信相同。

綜上所述,e-Attestor 所提供的「數位存證信函」服務,不僅能作為可靠證據,在企業數位轉型的過程中,亦能完善電子文件與智慧財產管理流程,最重要的是能省下不少紙本存證與申請查閱的費用,以及員工跑郵局窗口的時間,在保障關鍵證據的前提下,提升方便性、符合現代人習慣,並有效降低成本。